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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Dec 07, 2007 ■时间/02:52:32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MR - 林宏祥
【本刊林宏祥撰述】高等法院法官旺阿斯拉(Wan Asrah binti Wan Ibrahim)今日驳回雪兰莪州万挠(Rawang)村民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的申请,惟村民的代表律师梁自坚不满此判决,决定向上诉庭上诉。
梁自坚(右图)告诉《独立新闻在线》,法官在判词中以三大基础理由驳回村民申请。第一、在技术方面,电缆自1974年及1975年已经出现在当地,但村民并没有反对。然而;不过,梁自坚认为,1974与1975年出现的电缆只有33千瓦特,不能与当下计划提升到275千瓦特的高压电缆同日而语。
第 二、梁自坚指国家能源公司处理万挠高压电缆工程(中区电供系统)时,避开《1990年电供法令》(Electricity Supply Act 1990)第11条款规定的程序,没有事前征得地主同意,而是直接根据第13条款行事,把兴建新的高压电缆工程当作维修既有设备处理。然而,法官的理由 是,村民一直以来都与当地州议员(邓诗汉)及国会议员、部长沟通,寻找解决管道。
第三、针对高压电缆带来的危害,法官声称国能将赔偿村民的损失,而公众的利益(获得电流)超越村民的利益。
梁自坚也是人民公正党总财政,他告诉记者,今日约有50名村民到吉隆坡大使路新法院大厦聆听法官的宣判。无论如何,法官同意颁布《临时暂缓庭令》,阻止国能动工,直到下周一(12月10日)。
万挠高压电缆课题一度闹到内阁,当地士拉央(Selayang)国会议员兼交通部长陈广才也曾在10月亲自到现场巡视,探讨绕道之可能。无论如何,他当时拒绝猜测会否带来“好消息”。
颜贝妮:村民斗志不减
人民公正党全国妇女组中委颜贝倪较后发表文告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阻止村民争取正义的高昂斗志,他们坚决斗到电缆塔成功绕道为止,因为“本案件被拒绝的两个主要理由,并无法合理化国能为了小众利益,而牺牲掉大众的利益,拒绝新村村民提出的绕道路线建议”。
颜贝倪形容,法院判决的第一个理由就像拿新村人民的性命与发展计划需花费的金钱和时间作比较,只会突显人民性命价值不被考虑;更不可理喻的是第二理由,它提到国能在履行《1990年电供法令》第13条款后,没必要履行《电供法令》第11条款,太过明显说明,国能只要付完赔赏金就可以进入该土地施工。
颜贝倪指出,国能一直以来都避开第11 条款“以建筑目的进入有关土地的权力”所规定的程序,即在没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给村民下,直接在村内土地上建立高压电缆塔。最严重的是,国能从村民今年7月申请庭令迄今,一直都拒绝回复它提供了什么安全措施给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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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7, 2007 18:05
阻國能建高壓電纜
萬撓村民敗訴
(吉隆坡7日訊)高庭今日基于公眾利益為由,撤銷雪州萬撓新村2村民,阻止國能興建高壓電纜的申請。
高庭法官拿督旺阿弗拉也發出臨時暫緩令,給申請人王世忠及梁俊章(譯音),暫緩今日裁決至下週一聆審正式暫緩申請為止,以讓他們提出上訴。
法官認為,興建高壓電纜工程中,公正的天秤重量是傾向公眾利益。“聆聽雙方陳詞后,我覺得在避免發生停電事件上,公眾利益已超越申請人的私人利益。”
她補充,申請人並不是沒有補償方式,而補償方式便是金錢賠償。
旺阿弗拉說,申請人提出理由過于廣泛,而且缺少精確性,不足于讓申請人指責答辯人國能舉動不合法,但法庭沒責任為答辯人彌補這些縫隙。
法官說,甘榜特仁當從1950年起,已是州土地直到1980年,才被分配給申請人;當時,申請人並沒有對當年已豎立在那兒的電流輸送塔有異議,而且國能已獲州政府同意進入該地進行工程。
她在判詞指出,第13條文清楚說明答辯人,是可以維修或提升有關安裝的電纜,而且申請人也無法提呈其他證據,因此法庭唯有接受目前電流輸送塔安裝的合法性。
指責不確實
旺阿弗拉說,法庭沒有被告知是什么理由,沒有賠償給申請人,可能當時村民根本沒反對或沒有人居住,因此法庭無法猜測。賠償卻可在第16條文下提出。
法官指出,申請人不能指責他們權利被剝奪,相反地他們已有機會和代議士和領袖會見,並得到充足回覆。
“據國能首席工程師報告顯示,國能已詳細考慮繞道計劃可行性,但因一些原因而無法實行,因此申請人指責國能未考慮繞道計劃,是不確實的。”
她說,申請人無法成立要求司法檢討案件,因此申請被撤銷。
申請人代表律師梁自堅較后透露會針對裁決上訴。國能代表律師為史蒂溫迪羅。
新聞背景
國能徵地建高壓電纜塔
由王世忠及梁俊章(譯音)代表雪州萬撓新村村民,在申請中要求高庭發出准令,以便提出司法檢討申請,撤銷國能根據1990年電供法令第13及16條文,發出通知書給村民,以進入他們土地興建高壓電纜塔工程的決定。
他們要求高庭宣判國能通知書,不合法及無效,以及發出禁令,禁止國能或其職員及代理,進入村民土地,或在村民183公尺土地範圍,展開工程。
村民說,國能展開的中央地區電供加強計劃,經村民土地,他們曾針對土地被強行徵用、居民被迫搬遷以及高壓電纜塔帶來的輻射危險性等,向國能提出反對。
國能的中部高電壓電纜計劃全長60公里,從萬撓沿伸至冼都的甘榜朱峇達。這項計劃將把現有的33KV高電壓電纜,提升至270KV。
一旦建竣,將能增加1000MVA電力,其中275KV電量將輸送至巴生谷一帶。目前,工程也因為此案而被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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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挠新村村民在高庭外拉布条感谢他们的代表律师梁自坚及陈辉泉,他们表示将针针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
阻建电缆塔失败 万挠村民入禀高庭被驳回
SC - updated:2007-12-07 20:27:14 MYT
(吉隆坡讯)雪州万挠新村村民要求阻止国能在万挠兴建高压电缆塔的努力,周五(7日)在高庭宣判后告失败。
高庭考虑双方的陈词后,认为公众利益超越村民的个人利益,驳回他们要求阻止国能在万挠区兴建高压电缆塔的司法检讨申请。
拿督旺阿化拉法官说,整宗案件的基础在公众利益,在考虑公众利益是否超越申请人的个人利益时,法庭考虑中央地区电供加强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电供受到干扰,就像在2005年1月13日曾发生的全国大停电。
法官说,申请人并非如所指的没有任何补偿,有关补偿的方式是金钱赔偿。
她补充,在考虑双方面的争论,以及她对法律的理解及实情的了解,她的结论是申请人的司法检讨案件不能成立。
她驳回村民要求撤销国能在该区兴建高压电缆塔的决定,以及要求阻止国能展开工程的申请。
高庭发出临时暂缓令
约30名村民闻悉高庭判决后皆感到失望;不过,高庭在村民代表律师表示将提出上诉后,发出临时暂缓令,暂缓执行判决。
拿督旺阿化拉法官将於下周一(10日)聆听村民的正式暂缓令申请。
国能基於高庭的案件,已暂停工程,以等待高庭周五的判决。
申请人王世忠及梁俊占(译音)是代表万挠新村(甘榜双溪德兰旦)村民,要求撤销国能根据1990年电供法令13及16条款发出函给居民,通知要兴建高压电缆塔工程的决定。
村民指出,国能所展开的中央地区电供加强计划经过他们的土地,他们曾针对土地被徵用、被迫搬迁以及高压电缆塔所带来的辐射危险性提出反对。
法官∶绕道建议行不通
旺阿化拉法官在长达30页的书面判词中说,由国能首席工程师所准备的报告清楚显示,在详细研究居民所要求的绕道建议后,认为该计划行不通。
“其中最主要的是绕道面对技术障碍,包括长时期拆掉既有的输送电供塔将造成电供中断。
法官也说,居民所提出的理由性质太广泛,缺乏确切的说明,申请人不能只是说国能做的决定不合法、不合理,或提出没联系到特定的实情的一般理由。
她说,由於申请人的申请书拥有显著的缺陷及错误,欠缺实在的理由,她准备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但即使她犯错,她考虑申请人其它的课题及新理由,都无法令她信服能构成案件。
她指出,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争论国能兴建的既有电流供应塔(posts)侵犯申请人的土地,而在电供法令13条文下,国能只能进入电流电供塔合法兴建的土地。
她说,万挠新村从1950年开始即属於州土地,一直到1980年代才分配给申请人,申请人并没有争论早在1974年至1975年就兴建的电供塔问题,这与国能指它获雪州政府批准进入有关土地安装输送电缆的说法一致。
她说,申请人在没有提呈任何结论性证据下,法庭唯有接受现有的电供塔是合法兴建,因此国能依据电供法令13条文发出通知书是依照程序,以将电供从33千伏特提升到275千伏特。
根据条款估算赔偿
她补充,当电供塔一开始兴建时,并没有赔偿给申请人,可能是居民没有提出反对,也有可能当时该地区没有人居住,法庭并不知悉没有赔偿的理由,在此也不能作出任何猜测,只是现在土地已转让给申请人,若国能进行任何提升或维修工程,应根据法令条款估算任何的赔偿。
法官强调,申请人指他们被剥夺反对计划的权利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州行政人员、万挠区国会议员、部长及国能在过去两年,即2005年至2007年多次会面,足以答覆他们的任何申诉。 (星洲日报?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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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挠村民反对建电讯塔 公众利益超越个人益利 阻建电讯塔申请驳回
GM - updated:2007-12-08 12:04:36 MYT
(吉隆坡讯)雪州万挠新村村民要求阻止国能在该村兴建高压电缆塔的努力,周五(7日)高庭考虑双方陈词后,认为公众利益超越村民个人利益,驳回村民要求阻止国能在该区兴建高压电电缆塔的司法检讨申请。
拿督旺阿化拉法官指出,此案件的基础建立在公众利益,在考虑公众利益是否超越申请人的个人利益时,法庭考虑中央地区电供加强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电供受干扰,就像在2005年1月13日曾发生的全国大停电。
发临时暂缓令
她指出,申请人并非如所指的没获任何补偿,有关补偿的方式是金钱赔偿。
在考虑双方争论,及她对法律理解及实际了解后,她的结论是申请人的司法检讨案件无法成立。
约30名村民得知高庭判决后皆感到失望。不过,高庭在村民代表律师表示将提出上诉后,发出临时暂缓令,暂缓执行判决。
拿督旺阿化拉法官将在下周一(10日),聆听村民的正式暂缓令申请。
国能基於案件带上法庭,已暂停有关工程,待当局判决才继续施工。
申请人王世忠及梁俊占(译音)是代表万挠新村(甘榜双溪德兰旦)村民,要求撤销国能依据1990年电供法令13及16条款发出函件给居民,通知兴建高压电缆塔工程的决定。
村民认为,国能展开的中央地区电供加强计划经过他们的土地,他们曾针对土地被徵用、被迫搬迁及高压电缆塔带来的辐射问题性提出反对的意见。
面对技术障碍
绕道建议行不通
旺阿化拉法官在长达30页书面判词中强调,从国能首席工程师准备的报告清楚显示,在详细研究居民所要求的绕道建议后,有关计划确实行不通。因为绕道将面对技术障碍,包括长期拆掉原有的输送电供塔将造成电供中断。
她认为,居民提出的理由性质太广泛,缺乏明确说明,申请人不能只说国能的决定不合法、不合理,或提出没联系到特定实情的一般理由。
未提呈结论性证据
她说,由於申请人的申请书拥有显著缺陷及错误,欠实际理由,她准备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即使她犯错,对方申请其它的课题及新理由,都无法令她信服能构成案件。
“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争论国能兴建电流供应塔(posts)侵犯申请人的土地,而在电供法令13条文下,国能只能进入电流电供塔合法兴建土地。”
旺阿化拉法官说,万挠新村从1950年起即属於州土地,一直到1980年代才分配给申请人,申请人并没争论早在1974年至1975年就兴建的电供塔问题,这与国能指它获雪州政府批准进入有关土地安装输送电缆的说法一致。
申请人在没提呈任何结论性证据下,法庭唯有接受现有电供塔是合法兴建,因此国能依据电供法令13条文发出通知书是依照程序。
她补充,当电供塔一开始兴建时,并没赔偿给申请人,可能是居民没提出反对,也可能当时该地区没人居住。法庭并不知道没赔偿的理由,更不能作出任何猜测,只是现在土地已转让给申请人,若国能进行任何提升或维修工程,应根据法令条款估算任何赔偿。
她声称,申请人指他们被剥夺反对计划的权利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州行政人员、该区国会议员、部长及国能在过去两年,即2005年至2007年多次会面,足以答覆他们的任何不满。 (光明日报?2007.12.08) |